反垄断法介绍
发布日期:2022-08-16 10:53:27
我们日常使用的美国微软操作系统几乎垄断了中国个人终端机;很多企业集团或其关联公司在中国某些产品市场的占有率也几乎到达50%以上,至少他们在申报各种荣誉称号、评奖申报中报出的数据无论是真是假,也已经远远超过反垄断法草案所规定的调查制裁比例。还有企业以非诚信的方式将专利技术写入技术标准、划分销售地域范围、同行之间缔结价格同盟、限定产品销售价格、跨地区大规模兼并收购企业等等,如此不仅可能使消费者利益蒙受损失,而且也可能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发展。
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法院或行政机关以反垄断法的规定处理过任何实际案件,也对该法律的司法实践比较陌生,但我们预计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企业的兼并、销售策略、知识产权策略以及地方行政保护等行为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根据西方国家实施反垄断法所积累的司法经验,构成反垄断法所限制的行为,最基本的表现方式是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反垄断机关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以该行为在特定的行业或地域内,是否已经足以构成危害公众的利益,是否有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可能或事实。但并是说只有存在危害公众的利益和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可能或事实,就一定构成违法垄断行为,而还要看该行为的动机、结果的合理性。只有违反了合理性的行为,才可能受到制裁。所以,鉴于反垄断法律判断标准是建立在合理性标准之上,而该标准几乎很难用过多定量的标准予以衡量,所以涉及的此类案件,判断者的客观性非常重要。
一.反垄断法的法律体系及发展历史
1.从广义的法律分类讲,反垄断法属于不正当竞争法律的一部分,两者都是规范和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但是两者的侧重点并不完全相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建立在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维护每一个具体交易平等性的微观经济领域,而反垄断主要建立在机会均分、社会利益平衡基础上,从而维护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和社会利益,防止市场主体的权利非法、过分集中而可能滥用垄断的权利,获取垄断的利润的宏观市场领域。
2.反垄断法主要属于公法的范畴,即主要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省市专门机关管理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涉嫌垄断违法行为向管理机关报告。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利益受到损害,也可以通过法院司法途径请求救济。
3.在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成文法从英国起源以来已经颁布实施200多年。其中比较成熟而比较有借鉴经验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规。我们有些企业将产品出口到美国,或者在美国本地开展业务和并购企业,可能就早已经接触和注意美国的反垄断法律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所以对于我们国内的有些大企业,客观地讲对反垄断法律应当并不陌生。
二.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限制如下垄断行为。
1.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过分集中行为即企业过分兼并行为;
4.排斥市场自由竞争而形成垄断的行政行为。
5.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但知识产权人合理行使垄断权利不构成反垄断法所定义的垄断行为。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垄断行为
1.同行业企业之间的横向限定价格联盟合约行为及联合拒绝交易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产品或服务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纵向价格联盟合约行为,包括限定向第三人销售产品的价格、数量、销售对象、区域等行为。
3.具有垄断性位的产品或服务采用强制性搭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或限定向第三人销售产品的价格、数量、销售对象、区域等行为;
4.限制他人新技术开发或限制他人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行为;
5.串通投标、围标行为;
6.标准起草单位或参与单位故意隐瞒标准涉及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而强制推广该标准,事后对使用人提起诉讼等限制行为。
从诉讼的角度,不特定的主体与实施垄断行为的人之间可能发生诉讼,特定的主体与之直接关联的实施垄断行为的人之间也可能产生诉讼。也就是说,垄断行为损害的对象不一定必须是不特定的人。上述行为活动是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常碰到也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在企业的经营策略、市场管理等多方面都会涉及。如果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这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垄断性协议一经认定违法就自始无效,并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管理效能。
其他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并购集中、行政垄断等行为,这种案件一般都会有律师事先策划分析,并不容易发生违法的问题,一般中小企业并不常见,所以本文不做更多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