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在反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的认定是最基本的认定内容。笔者提出如下认定步骤方案: 第一步:确定被告之被控产品的功能、用途及消费特点,划定被控产品所属类别及消费群体范围,即认定相关市场的内涵产品范围。 第二步:根据产品在特定的消费群体中的使用功能,确定其它可以替代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范围;从而确定相关市场的外延产品范围; 第三步:确定相关市场中内涵及外延产品的销售价格,并对比相关产品的价格,从而检查被控产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四步: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被控产品,审核被控产品的成本构成(生产、运输、知识产权开发、服务成本等);从而得出其利润率。 第五步:对于利润率明显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的被控产品,审核被告是否在相关产品中具有支配地位;高利润是否与其支配地位有关联。 第六步,审查被告的高利润持续时间及地域范围。 结论: 1.如果高利润与其支配地位有关联,并且不是偶然行为,也不是仅仅针对个别有特殊需求的用户(或消费者),则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如果在特定的消费群体中没有竞争产品,则可以判定在特定的产品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如果利润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率,则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撰写律师: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 GD426·世纪路知识产权中心王树林律师;撰写时间:2008年12月10日;版权所有,本文仅供同行学习、参考;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