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基本知识介绍
发布日期:2022-08-16 10:55:36
1.什么是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就学理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当然其他方面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本质特征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有那些?
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 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其他单位因业务往来了解到经营者秘密的,如果有约定或者明知该项信息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他单位应当负有保密责任,该项信息不视为已对外公开的信息。他人窃取商业秘密但该秘密尚未扩散的,不视为已经丧失秘密性。权利人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也不破坏其秘密性。
(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只要一项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就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既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
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判断其是否有利用价值,与其他信息有什么关系,丧失该信息的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没有影响等。
通常,受到侵犯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都具有经济价值,侵权人正是因为该项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窃取、披露、使用。而权利人也是因为该项信息具有经济价值,才不予公开并采取保密措施。因此,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很少就该项信息有无经济价值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一般也不需要主动审查确定信息有无经济价值。只有当需要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如果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也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获利,需要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时,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项信息经济价值的大小,并确定相应的赔偿额。
(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如果该项信息是一项纯粹理论,是不能实现的错误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受其他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处理。
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例如,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往往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但是,它是权利人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对技术成果的最终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它就应当被认定具有实用性。
(4)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是认定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
所谓保密措施,应当是指合理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①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②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③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④经营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⑤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目前,较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
(1)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单位职工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到新的单位披露、使用。
(2)他人以利诱方式,使单位职工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
(3)直接盗窃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盗窃技术图纸和资料,盗窃实验样品,盗窃经营计划等文件。
(4)职工为泄私愤而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等。
在审判实践中,确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不仅应当弄清楚所称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还应当认真审查该项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从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有无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来确定该项信息应否受到保护。在审查是否存在商业秘密问题上,要由原告陈述其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其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并作举证。被控侵权人对权利人所持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措施等有异议的,应当由其为此举证。至于是否存在商业秘密和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可能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一般委托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在专业技术鉴定的基础上,由法院从法律上判断确认该项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2)查明被控侵权人所掌握的该项秘密信息的来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人,经常辩称其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因此,查明其信息的由来十分重要。在多数案件中,查明被控侵权人有关信息的由来,对于查明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至关重要。
(3)确认被控侵权人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这是确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只有侵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正当手段主要有胁迫、利诱、盗窃等。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也属于不正当手段。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在审查确认被控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时,应当注意:①如果被控侵权人根据公开的各项资料通过整理研究获得了权利人的经营信息秘密的,不属于采取了不正当手段。②如果被控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了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秘密的,不属于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所谓"反向工程",是指他人对权利人公开出售的产品或散发的资料进行拆卸、测绘、研究,从而获知权利人关于产品的技术秘密或者获知权利人制造该产品的技术秘密。反向工程是经营者合法获得他人技术秘密的一项重要手段,能够为经营者节省研究成本和时间。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以反向工程的手段获得其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