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介绍
发布日期:2022-08-16 11:00:34
美国在WTO框架下所利用的贸易保护措施,最经常使用的手段之一是反倾销,其次是反补贴。所谓的反倾销,实际上是美国政府根据国内利害关系人如美国国内企业、行业协会或其委托的个人提出的申请,指责海外企业在以一个“不公平”的价格将目标产品在美国本土销售,使美国本土目标产品的相关生产企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为此,美国政府一经调查确实,就根据相关目标产品的倾销幅度,对相关进口商征收相应倾销税。如果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才开始进口的目标产品,则按美国政府确定普通倾销税率加征倾销税。倾销税的征收时间一般为5年,在该5年期限结束时,还必须进行复审,即通常所说的日落审查,以审查征收反倾销税措施是否已经足以消除进口目标产品的倾销行为。为此,为了使读者更好理解和学习有关美国反倾销调查方面的基本知识,从而在企业遇到相关问题时,或者在日常对美贸易中应当提前注意的相关问题,本文就美国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问题作一些介绍。
一.反倾销调查的主体及内容
1.申诉人:美国国内的目标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或他们委托的个人代表人。由于美国比较注意专业分工,并且讲求目标效果,申请人都会在美国聘请在反倾销调查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律师团队、专业会计顾问、国际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参与提起反倾销申请。从而为提起诉讼、审查应诉企业提交的答复问卷等活动作出恰当的审查意见。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申请人除了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产量至少占目标产品(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2)申请人应当代表大多数支持申诉的厂商。如果被申诉的海外企业知道申请人不符合这个条件,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正式渠道,例如通过企业公函、律师函、美国代表、美国代理律师等将该等信息传递给美国商务部(不是提出正式的异议申请书),要求美国商务部召开一次由美国生产商参加的正式投票。尽管这种努力很少有可能影响美国商务部因此而撤销案件,但至少可以使美国商务部延迟立案20天,又能为今后可能在法院的申诉程序留下抗辩证据。
2.海外强制应诉方:对于已经启动的针对目标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诉方一般包括所有与此目标产品及近似产品有关的海外供应商。但从实际操作上将,美国政府不可能将全部国家所有的这些目标产品及近似产品的生产企业全部予以强制调查,这样大面积的调查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此,美国政府一般根据涉案国家的数量、每一个国家出口商的数量及美国政府自己能够承担的工作量等因素确定,通常每个国家选3个左右的最大出口商为强制被告,或者选择占出口美国市场总量60%以上的出口商为强制被告,或者,如果小型出口商的数量较多,美国政府就会进行抽样调查从而再选择对哪个出口商予以调查。这些被选择的出口企业就成为海外强制应诉方。
对于没有被选择上或没有得到美国商务部通知的企业,并不等于就与反倾销调查没有关系,一般有两种选择:(1)如果认为自己产品的倾销幅度与其他出口商的区别不大,可以不用应诉陷于繁琐的应诉劳苦之中而等反倾销调查结束后自动适用美国政府确定的“其它税率”(普通税率);(2)如果认为自己的产品没有实施倾销行为,可以主动要求参加诉讼,成为所谓的自愿被告。美国商务部对自愿参加诉讼的出口商一般持支持态度,但美国商务部认为工作量太大,也可能予以拒绝。为此,建议企业在申请成为自愿被告前,最好与美国商务部先行沟通咨询较好。
3.调查主体:在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分别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负责。其中,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进口产品是否存在不公正的定价,即是否存在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出口商本土的销售价格,特别是是否低于本土的生产成本而形成倾销的问题。其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是否因进口的存在而对美国国内造成实质性损害。无论在申请人立案时的初步审查,还是在正式反倾销调查中,美国政府调查发现上述两个问题中任何一个事实不存在,申请人的反倾销申请将被驳回。
二.调查程序
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为:发起调查→初步损害裁定→问卷调查→初步倾销裁定→现场核实→核实后的听证会→最终倾销认定(裁定)→最终损害裁定→发布反倾销关税令→司法复议→行政复议→日落复审。这些程序中的内容基本上是固定的,但个别程序如司法复议、行政复议等就不一定必须经过的程序。
1.反倾销调查的提起和发起
目标产品在美国的厂商认为因为进口产品的不公正价格而使产品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可以向美国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美国商务部受理后,一般在法定的20天内立案并着手对相关产品的进口价格等证据发起调查,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会随即启动开始对美国国内市场的损害状况予以调查。
2.初步损害裁定
在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被受理后45天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必须作出初步损害裁定,确认国内产业是否有遭受损害的事实。由于美国国内产业仅仅需要提交最低的证据证明,即有合理的迹象显示美国国内产业已经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采纳该最低证明证据,而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肯定性的认可。因此,外国企业在此阶段是很难作出一些抗辩努力。作出初步损害裁定并等于是最终的损害认定,一般最终作出肯定认定构成损害的案件占总立案数的70%左右,也就是说,还有30%左右的案件经过实质性后续调查后被最终否决。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初步损害裁定或是最终损害裁定,都是基于对从一个国家进口的全部产品而是仅仅针对某一个企业的产品。相应的损害裁定也是针对来源于一个国家的全部同类产品而不是仅仅针对某一家公司。
3.问卷调查
一般情况下,在美国商务部发起调查后不久,就会向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制造商或出口商发送调查问卷。但需要说明的是,调查问卷也不一定会直接送交外国制造商。中国企业如果在知悉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信息后,最好通过中国国家商务部、地方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获取问卷,也可以直接登陆美国商务部的网站或电话查询自己是否是强制应诉方。
调查问卷的内容一般是比较固定的内容,但不等于说每次调查的内容是一致的。调查问卷可能分为三种:
(1).微型A卷,主要用于在美国商务部不能具体确定应诉人的身份时最早发出的简单问卷,其目的是根据企业的问卷回复确定应诉人的身份。在美国商务部能够确定应诉人身份的情况下,该微型A卷就不会发出。
(2).正式问卷,主要用于调查应诉人的组织结构、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渠道、财务结算方法、产品成本等内容。收到该问卷的强制应诉人企业或自愿成为应诉人的企业,一般必须在收到问卷后30天内答复,其中该正式问卷的A卷部分必须在21天回复。应诉人可以要求延期,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5天。
(3).补充调查问卷,主要用于在美国商务部收到第一份正式问卷后,发现某些问题或数据需要应诉人进一步补充的问卷。
4.初步倾销裁定
在应诉人提交问卷后,美国商务部及反倾销调查申请人都会详细审查应诉提交的问卷。一般在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后160天内,美国商务部就会根据对问卷内容的审查结果作出初步倾销裁定。美国商务部在初步倾销裁定审查中,确定构成倾销的幅度一般为2%。低于这个幅度,美国商务部会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微量而作出否定的裁定,否则就会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如果作出的是肯定的初步倾销裁定,其法律意义是很重大的。肯定的初步倾销裁定在美国商务部的联邦公告上发布日,美国海关将中止对涉案产品予以清关,即不再对所有涉案产品的进口关税作出最后的决定,而是要求货物进口商提供预期关税的付款保证书。而该预期关税的税率只会高于最终裁定确定的税率。
其次,如果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及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发现出口商或产品制造商在美国或美国以外的地方已经有过倾销行为,或者倾销幅度超过20%,或者发现在起诉前一个较短时间内进口产品产品上升幅度超过15%,那么美国商务部有可能要求将中止清关的时间最长追溯到肯定的初步裁定发布前90天。
5.实地核查
在肯定的初步倾销裁定作出后,美国商务部会组织对问卷的现场核查工作。一般派出2~4人的核查小组到外国工厂或总部,对回复问卷的内容真实性予以核查。核查完成后,核查人员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核查报告,总结现场核查的情况,并且该报告将在现场核查完成2周内在美国商务部的联邦公报上公布。
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的外国企业都可以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核查报告提及的问题等将向美国商务部提交法律陈述意见书,阐述对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的建议或法律意见。这样做也可以为美国商务部在作出最终裁定前可能举行的听证会作出必要的准备。
6.美国商务部的最终倾销裁定
在初步倾销裁定作出后75内,一般就必须作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