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基本知识介绍

发布日期:2022-08-16 11:02:28
    1.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财产。
商标与商品包装上的装璜不同,前者是为了区别商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后者是对商品的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
    2.商标具有的特征
    A.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和通用性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过于简单或复杂的图案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将常用文字如吉祥、幸福等注册为商标,显著性较低,他人容易绕开而借用,获得保护的风险加大。
    B.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C.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D.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3.注册商标的定义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反之为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商标法保护。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如果经过使用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获得保护,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过在奉行在先申请的国家如中国,这样做对企业的风险非常大。
    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商标注册取得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的保护期为十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在国际上其它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有极个别非世贸组织成员国规定的保护期为7年。
    5.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也不能获得注册。(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6.不能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能获得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7.商标争议案件的范围
    (1)对已经初步审查合格但未注册授权的商标,可以自该商标公开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员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按照当前国家商标局的处理速度,走完整个程序,估计需要10年左右。被异议商标在异议期间,不予注册登记。
    (2)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后的5年内,受害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但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上述5年的限制。
    (3)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其商标。在如此案件中,商标所有人必须提交在撤销申请前三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广告、产品、包装、交易文书等上面使用商标的记录。但总体来说,目前商标局比较倾向于保护注册人的利益,即对使用方面的证据审查有较积宽的尺度。但对于真正未使用的商标,风险很大。2005年至2006年,我们在商标策划和监控中,代理当事人就分别撤销了第859491号、第1055262号、第1568990号等4个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
    (4)对主体不存在的商标如果在1年内未转让,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销或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撤销。
    (5)10年期限届满而未续展的商标,商标自动废止。但不允许任何人在过期废止后1年内注册此商标,但可以提出注册申请。
    (6)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广告、交易文书、电子网络等场合使用、宣传、销售、许诺销售、制造运输注册商标标识或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投诉。
    (7)未经许可将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埋设在网站、注册为通用网址、网络实名、登记为企业名称等,如果该行为所从事的市场交易行为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一致,且被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则也构成商标侵权。
    (8)将产品上的商标随意去除而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再销售,也构成商标侵权。
    (9)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如制造标识、运输、仓储、销售柜台、销售场地等,也构成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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