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基本知识

发布日期:2022-08-16 11:03:07
    不管商标是否注册,拥有了商标,不等于就万事大吉。如何使用和维护你的商标,不仅关系你的商标价值构造,也关系到你的商标的稳定性。根据我们律师在商标管理和维护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本文主要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介绍一些商标使用的基本知识,供大家参考。
    1.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商标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任何使用在产品、包装、广告、交易文书等载体上的专用产品名称或服务名称,都称之为商标。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的商标外,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构成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也可能在法院构成被判决认定为侵权的理由。为此,与在先商标构成冲突而不能注册的商标,一般也不能随意使用。例如我们代理“今朝”商标权利人起诉在产品及企业字号中使用“今朝照明”字样的侵权人并获得30万元的赔偿案件、我们代理“东亚吉祥”字样的使用人应诉“吉祥”商标权利人的起诉而胜诉的案件,就是典型的案例。
    3.任何使用在产品、包装、广告、交易文书等载体上的专用产品名称或服务名称,都必须与注册商标证上记载的商标标志一致。如果随意改变商标标志的使用式样,并且加注册商标标记,就有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其次如此使用方式,也不利于今后申请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如果自己商标的式样、持有人名称、地址已经变化,应当及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变更。
    4.不能将注册的两个或以上的商标予以组合后,在组合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标记;或者组合后形成他人的注册商标。例如将注册商标“长”和“虹”组合为“长虹”使用。但组合后未侵犯任何人的商标权可以例外。
    5.企业字号最好与自己商标统一,这样有利于提升商标的知名度。
    6.不能将已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同行业知名度比较高的商标,随意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字号、网络域名或通用网址、网络实名、或其他网络搜索关键词等,否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例如我们代理的“今朝”商标案件,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在企业字号中停止使用“今朝”文字;我们代理的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公司网络实名侵权纠纷中,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将“雅洁”文字作为网络实名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7.不能随意将他人产品上的商标撕下来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并对外再销售。
    8.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随意制造、运输、存储商标标识,或提供场地给那些造假的单位或个人。
    9.无论内销或外销,为他人贴牌生产产品,必须让委托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制造、使用商标标识及特有包装式样的委托书。涉及国外注册的商标在国内贴牌生产,必须审查该商标在国内是否被其他人注册;其次,为外国商人贴牌生产产品的交货方式,最好是FOB中国。如果约定在外国交货,可能涉嫌假冒商品贸易而触犯世界贸易规则。
    10.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因此,对于采取保护性注册的商标,在目前国家法律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最好适当做一些形象广告、补充广告。
    11.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及TRIPS协议,都是个案认定的结论,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荣誉称号;例如“国美电器”在国内多个法院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后来在与“www.guomei.com”网络域名权利人的纠纷中,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并未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这就是例证。但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内排斥抢注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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