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被控商标侵权成立
发布日期:2024-03-21 09:03:02
案情摘要
2006年11月2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06)佛中法民三终字第5号】,判决认定被告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在3721中文搜索引擎中使用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雅洁”和“朗高”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人民币;其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网络实名---“雅洁”关键词搜索服务存在过错,也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5千元人民币。在判决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也同时认定原告拥有的“雅洁”五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国内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作出的首例终审判决。世界上的首例判决,由欧洲的Le Meridien连锁酒店于2004年对世界搜索巨头Google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法庭认为Google通过允许该连锁酒店的竞争对手对它的关键字节出价并且然后在主要页面显现搜索结果,侵犯了Le Meridien公司的商标权。第二例类似判决是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对美国Google 公司于2006年6月作出的终审判决。在该案中,巴黎上诉法院维持了巴黎地方法院2005年2月对Google在与法国知名奢侈品牌路易威登的商标侵权案的判决,并且提高了应获的赔偿金额,责令Google赔偿路易威登公司30万欧元,并且Google还将承担路易威登公司6万欧元的诉讼费用。但遗憾的是,在美国本土针对Google 的几起类似案件,美国法院至今没有作出肯定的侵权判决。2005年12月份,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法院法官Leonie Brinkema在判决中作出的判决称Google利用Geico商标引发广告没有构成商标侵权,称Geico的诉讼没有充分的理由。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等网络寻址服务,实现了关键词句与特定企业网络域名的一一对应,具有与网络域名同等的功能,是网络域名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和外延。这些网络寻址服务由于其具有巨大的使用流量,对企业来说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用户可以因此直接找到商家。但是,由于一方面企业对自有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足,一方面市场充斥着众多冒险行为,于是造成了大量商标、专有名称、地理标志等属于私人权利范围内的标记被抢注现象的发生。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实名服务必然涉及到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其有义务也有能力在办理注册时主动对申请的网络实名进行核实,这是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近年来我国在网络寻址服务的法律保护方面基本还是空白,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能参照,因此,现有类似网络实名的侵权纠纷,主要求助于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雅洁”五金是佛山市第一个因网络实名纠纷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本案的有些问题虽然有待进一步探讨,例如,3721公司允许“朗高”作为网络实名注册和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721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商标侵权成立是否应当以被侵权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前提?但是,本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开创了先河,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因此,企业遇到类似情况时,千万不要妥协,应该向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咨询。(短评: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王树林律师/200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