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商标异议的必要性:
①、由于商标申请量过大,商标审查工作也可能出现失误,《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商标异议程序就是让相关公众提出反对意见的合法程序;
②、商标审查官员、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对商标是否近似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取决于识别主体的主观判断;
③、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只能够依据商标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进行判断,且有严格的审查标准,很难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和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出发来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④、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有强有弱,有可能混淆商标之间的差别,误认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最终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⑤、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则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
⑥、商标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的良好商业声誉有可能被他人所无偿利用,弱化商标权利人与商品或者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特定联系,甚至给商标权人良好的商业声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商标异议所需文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异议申请理由书、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证明异议理由的证据材料。
三、商标异议程序:
程序为:申请→受理→答辩→审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