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国际申请基本知识介绍

发布日期:2022-08-16 10:50:12
    1.申请国外专利途径
    可以通过逐一国家申请的方式申请外国专利,也可以通过国际或地区组织申请外国专利。但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申请外国专利,各个国家使用的专利法律、专利文件的撰写要求是大同小异的,并且每个国家基本上都要求申请人在其指定国家委托律师、专利代理人或其他公民、组织作为联系人。其次,申请外国专利,最终都必须将专利文件翻译其本国官方语言。出于宗教信仰的问题,但凡申请阿拉伯国家的专利或商标,都必须出具一份申明,申明申请人不会在以色列国家从事商贸往来,否则可能被驳回。
申请外国专利的国际途径,主要有欧洲专利局(审批欧洲专利)、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审批欧共体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非洲地区工业产权局(ARIPO,负责非洲英语国家的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审批的非洲地区性工业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局(OAPI,负责非洲法语国家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欧亚专利局(独联体国家的专利保护)、比荷卢商标局与比荷卢外观设计局(负责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的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审批专利)。
    最近日本与欧美正计划实施“专利互相承认制度,将来在这三个地区中任何一个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都可以在其它地区取得认可。
    日本和韩国自2007年4月1日实施“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即当申请人向两局提交同一申请时,在首次申请局获授权的申请,则可在二次申请局申请优先审查时免交部分必要文件以加快审查。此举将在最大程度上减轻申请人的时间和费用负担。
    其次,2006年9月24日,包括欧美日在内的41个发达国家就统一专利认定标准达成了《实体专利法条约》的主要条款。该条约今后一旦生效就意味着取得一项专利后将通往全球。为此,美国也将放弃其先发明制度而将专利新颖性标准与世界性标准统一。
    2.巴黎公约途径
    世界上已经有178个国家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商标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中国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向国外申请专利时要求优先权。
    3.PCT途径
    PCT是“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中文译文是“专利合作条约”,是巴黎公约下的一个专门性条约。截止到2006年12月,PCT的缔约国为136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已达178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负责管理PCT的各项工作,缔约国中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和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等工业化国家,也包括韩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几乎覆盖了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重要国家。按照PCT的规定,在任何一个PCT成员国提出的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在指定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申请。实现了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进行受理、公布、检索和初审,国家阶段由具体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和授权。一项PCT申请进入具体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0个月内。这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国(一般为5个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很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并且有更多时间来考虑最终要进入哪些具体国家。外观设计不适用PCT途径。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国际申请的收费标准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的网站查询。
    4.通过《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10月5日在慕尼黑签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欧洲专利公约》确立了欧洲专利制度,旨在加强欧洲国家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以便通过单一的授权程序在若干个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建立欧洲专利局,其职责是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提供基于单独专利申请和统一专利授权程序的专利保护,使发明专利在一个、数个或全部缔约国获得保护。到2006年12月为止,《欧洲专利公约》缔约方分别是:奥地利( 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CZ)、 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爱尔兰(IE)、冰岛(IS)、意大利(IT)、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摩纳哥(MC)、荷兰(NL)、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斯洛伐克(SK)、斯洛文尼亚(SI)、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列支敦士登(CH & LI)、土耳其(TR)和英国(GB)共31个国家。欧洲专利局尚包含5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 (AL)、马其顿(MK)、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A)、克罗地亚(HR)、塞尔维亚和黑山(YU)。
    欧洲专利权自申请日起20年一次可指定多个国家保护其专利以便于管理;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但必须明确的是,欧洲专利局仅仅负责专利审查,目前并不能授予在整个欧洲共同体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利权;如果需要在欧洲共同体的每一个国家具有保护效力,还需要进一步作国家延伸申请,并将申请文件翻译为具体国家的官方语言。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5.申请欧共体工业品外观设计
    (1)向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将由OHIM进行短期的审查,并在大约三个月内发放注册证。与专利制度不同的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证将得到整个欧盟国家的承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最初注册有效期为五年,但有效期可以续展,续展期为五年,最长续展期可达二十五年。
    (2)在欧盟市场内公开发表(如报纸、期刊、展览)三年内的外观设计,可以享受非注册外观保护;在欧盟市场内已经公开使用1年的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而不破坏其新颖性,但权利人必须保存好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的证明证据。非注册外观设计和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向全世界开放。欧盟外观设计法院受理注册外观设计和非注册外观设计诉讼申请。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的费用为350欧元/件。对于同一类别的外观设计,可以合并在一个案件中申请受到保护,无需象国内一个设计一申请的方法。截止2006年初,中国在欧盟的外观设计申请量为510件。
    6.美国专利
    (1)专利申请类别和期限:发明专利 (Utility Patent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Design Patent) 、植物专利 (Plant Patent)、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美国专利有效期限:发明专利案自申请日起算20 年为止;外观设计专利案自核准日起14年为止。
    (2)专利申请程序:专利申请案在递交后两个月左右将会取得受理通知书,在取得申请日后18个月左右将会有审查结果。审查结果包括准予专利(Allowance)与驳回专利(Rejection)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对于美国专利局所提出的核驳通知书,通常会有两次答辩的机会,例外的可能会有三到四次,一经核准,申请人须先支付领证费用,才可于核准日后3~4 个月左右收到专利证书;若未在期限内缴纳领证费,则申请案将视同放弃。
    (3)发明专利维持年费于公告日起第三年半、第七年半及第十一年半分别必须缴纳第一、二及三次专利继续年费。外观设计专利案则不须缴纳年费。
    (4)美国专利的特点
    A、暂时专利申请案:USPTO允许申请人提出书面专利说明书,即可获得专利申请日,临时申请将不会受到实质审查,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将临时申请案转为正式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将被视为放弃,并公开,申请人允许将“专利申请中(Patent Pending)”用于暂时申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B.连续申请案:就原申请案为基础母案,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案,通常应在最后核驳审定后,而原申请案未被放弃之前,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而不修改专利说明书的情况下,争取专利的核准,并保留原案的申请日。
    C.部分申请案:当原申请需要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原申请案未放弃之前,可以申请部分连续案,与原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为新的连续案的申请日。
    (5)美国专利新颖性特别规定,任何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销售超出一年(通常这一年叫Grace Time),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新颖性。但外国人在美国申请专利,采用先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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