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知识介绍
发布日期:2022-08-16 10:49:14
著作权的定义(狭义):
又称版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一、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1、著作权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简言之,指作者。 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④国家。 2、著作权的客体 简单地说,客体指的是作品。 (1)、作品的要件: ①创造性: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 ②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要有载体,如纸、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计算机网络和一定的表达形式,口头、文字、图画、照片、数据库、雕塑、音乐等和一切出版物; (2)、作品的种类: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受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 1、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 (1)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2)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2、财产权(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公开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播放权,即以有线或者天线方式公开播送作品,以及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公开传送作品的权利; (11)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3)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4)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 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5)汇编权,即将原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著作权的有效期间: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五、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二类。
1、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2、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其中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侵犯作者权或者或传播者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侵权人对权利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解版权纠纷。对性质严重的侵犯作者权、传播者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承担刑事责任行为的种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决定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标准,见最高法院对著作权犯罪的解释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1.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的与作用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
(1)中国籍软件著作权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其开发者所属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1)原创软件;
(2)软件的修改本;
(3)翻译软件。 4. 不予登记的软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2)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3)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4)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5. 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认定的计算机软件登记的唯一机构。中心下属计算机软件登记部负责软件登记的具体工作。中心在各地设立计算机软件登记代办处,负责本地区计算机软件登记的咨询、受理、初审和发证某项具体业务工作。 6、软件登记公告
凡经登记的软件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印制纸介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同时在中国版权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